福建省成品油价格_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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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闽海石化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拥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大型石化企业,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石化码头及存储运营管理、加油站运营管理等相关业务。2012年公司成品油销售量达75万吨,营业额超过60亿元,2011年被授予“福建省百强企业”称号。 目前在福建、广东沿海长期运营管理5个地理位置优越的石化油库,总库容7.5万立方米。 2009年在福清市江阴港区投资建设10万吨级石化码头和55万立方米大。
石油:地质勘探的主要对象之一,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石油的成油机理有生物沉积变油和石化油两种学说,前者较广为接受,认为石油是古代海洋或湖泊中的生物经过漫长的演化形成,属于生物沉积变油,不可再生;后者认为石油是由地壳内本身的碳生成,与生物无关,可再生。石油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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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c即福建闽海石化加油站,私营加油站,归属于福建闽海集团公司,开创于1995年,是一家集成品油批发贸易、石油化工仓储物流项目投资基本建设、加油站开发设计经营和成品油物流运输为一体的综合型能源集团。历经20多年的发展趋势,已经变成福建省较大的私营成品油贸易公司,被评选为“福建省企业500强”。
闽海石化有着多元化、平稳的油品购置方式及严谨的油品质量管理管理体系,坚持不懈供货高品质油品,一心一意为顾客服务。长时间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大中型国有制石油化工公司进行成品油贸易主题活动,业务流程遮盖福建、广东省、浙江省等东南方沿海省份并深层次中部地区,与此同时向长江三角洲等地区扩展。
闽海石化的油相对性于别的加油站会划算些,这主要是因为这一领域一直被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这三桶油所垄断性,私营加油站要想更快的存活,只能依靠这类更加便民的给油主题活动。Mhpc的油不但石油价格划算,便宜,并且油品也很非常好,能够挑选充注。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高殿加油站是2007-07-12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10号之一。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高殿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664702603U,企业法人翁其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高殿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成品油零售(含汽油);机动车燃料零售(不含成品油、车用燃气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零售(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洗车场。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87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4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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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必要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征 集第七条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五)省人民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三)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六)省人民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人民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前预缴。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计算在受理时限内,逾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五条 缓缴期限届满后,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期限届满后,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恢复足额缴纳。第三章 使 用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县级以上人民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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