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3.北京限号查询2018年北京限号最新通知(时间+区域范围)

汽油价格涨价最新_汽油价格调整最新通知公告

汽油添加剂确切说是汽油清净剂,一般是按比例添加的,因为汽油中含有的烯烃在燃烧过程中会在发动机金属表面产生积碳,特别是我国的汽油烯烃含量高于国外,在国外使用汽油清净剂已经很普及了!很多国家都是直接加在油里的,我国在09年之前也是直接加在油里的,因为各种原因2008.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才取消加在油里,但发改委还是明文公告是鼓励消费者使用汽油清净剂的!

因为汽油清净剂的行业标准在我国尚未健全,导致市场混乱!市场上的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更有很多产品以节油为宣传忽悠车主,所以车主要学会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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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2、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扩展资料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1、成品油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3、开具成品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前,应登陆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葫芦岛市人民令

(第166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戴炜

2016年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令第237号),市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 文 字 号制 发 日 期1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令第1号2000年5月9日2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令第3号2000年5月15日3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令第4号2000年6月13日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令第8号2000年7月24日5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令第9号2000年7月24日6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令第10号2000年9月22日7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令第12号2000年10月31日8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令第13号2000年11月4日9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令第14号2000年11月4日10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市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11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6号2000年11月20日12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8号2000年12月19日13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令第19号2000年12月31日1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7号2000年6月8日1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3日1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9号2000年6月23日1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13号2000年9月22日1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000年7月24日19葫芦岛市人民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000年8月21日20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000年9月15日21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令第20号2001年3月27日22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令第21号2001年4月16日2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令第22号2001年4月17日2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令第23号2001年4月19日2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令第24号2001年4月30日26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令第26号2001年7月19日27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令第27号2001年9月13日28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令第28号2001年9月13日29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令第29号2001年9月19日30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令第30号2001年10月13日31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令第32号2001年11月12日32葫芦岛市矿产管理办法市令第34号2001年12月10日33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令第36号2001年12月29日34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2001年7月6日35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2001年11月22日36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2001年11月29日37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2001年12月29日3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

北京限号查询2018年北京限号最新通知(时间+区域范围)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2018年北京限号最新的规定已经到了,很多小伙伴都开始沸腾了,毕竟我帝都的交通一直以堵塞闻名,但是,通过适当的限号,交通压力估计会骤减,下面给大家分享今年北京限行的最新通知和查询工具。

北京查询工具:

微信搜索关注:“武汉自由行”,回复:“北京限行”即可。

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决定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7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日放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市突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期间,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__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六)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四、在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部分机动车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的有关安排,为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同意,自2014年4月11日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于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通行;本市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通行证。

(三)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月份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检测不合格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检测时间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对应月份进行。具体如下:初登日期为1、4、7、10月的黄标车每年1、4、7、10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2、5、8、11月的车辆每年2、5、8、11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初登日期为3、6、9、12月的车辆每年3、6、9、12月分别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二、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驾驶人的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外省、区、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需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3.初次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4.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七)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三、未粘贴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远郊区县城关镇黄标车禁行及其它机动车禁限措施和禁限道路范围,由远郊区县负责确定并对外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区域周边设置禁令标志。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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